来源:沈阳双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16 07:27:31 [举报]
实用新型权的期限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实用新型审查时间短,获得授权的时间快,技术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向公众公开并市场化,这对于生命周期短、市场更新快的技术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意味着一切,只有得先机,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行政部门收到发明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行政部门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权的决定,发给发明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权或者外观设计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权和外观设计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设立复审会。申请人对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会请求复审。复审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审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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